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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任课教师工作条例

  第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任课教师,应符合国家法规的资格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第二条 教师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和爱护学生。注重成人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并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做好成人教育的教学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将课表,学生名册,记分册,考勤表发给任课教师。在任课期内,教师应妥善保管上述材料,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在期末考试后三日内连同《期末总评成绩表》一并交回继续教育学院。
  函授任课教师行前须到继续教育学院领取试卷,学生名册,教师业务考核表,考试记录等。并将行期,车次告知继续教育学院,以便通知函授站接站。
  第四条 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得更换。教师个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提前下课。有特殊情况者,要提前申请《调课,停课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部)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未批准之前,不得自行变动。
  第五条 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要向教师及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考勤包括点名,交作业,小测验,课堂提问等方式,由教师自定。对连续三次不上课的学生请通知继续教育学院;缺课1/3者,不允许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最高分数为“60分”。缺课1/2者,该课程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教师应在《期末总评成绩表》注明“重修”字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缓考的夜大学生,参加该班该门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记录。
  第六条 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免修该门课程的夜大学生,应出示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后的《课程免修申请表》再由任课教师签署意见,认定其免修资格,教师应在考勤表、记分册上注明“免修”。
  第七条 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在该班重修该门课程的夜大学生,应出示《重修证明》方可在该班重修课程,并参加该班考勤、平时成绩记录和期末考试。考生成绩按照正常考试成绩记录,应有任课教师在《期末总评成绩表》上登记其成绩并注明该生所在的班级和“重修”字样。
  第八条 教师必须要求学生完成作业,并加强学习过程中的考核。夜大、脱产班平时作业、课堂问答、小测验的三项成绩总和占该门课程总评的30%。期末考试成绩占的70%。
  函授生的记分标准为:考勤占总评成绩的10%。作业占总评成绩的10%,测验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60%。函授生若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3以上,考勤项目为“0”分,若作业缺少1/3以上,其作业项目为“0”分。
  第九条 任课老师可以把期末复习、答疑时间安排在该门课程的作后一次课。期末复习一律不给学生划复习范围或指明重点。
  第十条 期末复习前,继续教育学院将制定《期末考试安排一览表》,教师要严格遵守该表中所规定的考试及补考时间。不得自行变动。函授学生考试按《函授任课教师安排表》执行。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前一个月,任课教师要出两套份量相同的考卷。一套用于考试,一套用于补考。考卷要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签字后,交继续教育学院打印。
  同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同一学期分班上课,若上课课时相同,期末考试必须使用同一套试卷,在同一时间考试。考试一般采用闭卷形式。考前要求清点人数,考后要求清点试卷,避免发生疏漏。
  考试时要求学生单行单桌呈纵S形按学号顺序就座。书包及其它与考试相关的材料一律放到教师和监考人员指定地点,严禁将考卷带出考场。
  第十二条 夜大、脱产班任课老师要将《期末总评成绩表》、考勤表、记分册及批阅过的考卷在考试后3日之内交到继续教育学院。 期末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成绩。
  第十三条 函授认课老师授课返回后一周内将考卷、记分册、考场记录、教师业务考核表交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填写《期末总评成绩表》时,要注意:
  1、按照学生学号顺序逐格填写,不要颠倒学号,不要空格,不要粘贴。
  2、学生因故缺考,要在备注栏内注明“缺考”。
  3、交白卷的学生记“0”分,作弊的学生记“作弊”。
  在学生名册已经注明“休学”或“自动退学”者,不在该表中反映,将该生前后两个学号连接即可,但不要变动原学号。
  第十五条 教师要按时给学生补考,并参加监考,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后三日之内将补考成绩单交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 函授学生的补考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批阅过的考卷均由成人教育学院保存一学期,以备查阅。教师试卷原稿由继续教育学院长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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