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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脱产、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1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严格学籍管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正式录取为我院的新生,须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交费、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须委托他人按期办理。新生如当年因故不能注册入学者,可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本人申请和相关(单位)证明,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资格生手续(保留学籍一年)。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又不办理资格生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已办理资格生手续的学生,期满后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或经本人联系也可转到其他高等院校的成人教育学院就读。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在统考时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本人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缴纳一学年的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无论何种原因,中途退学者,一周之内全额退还学费;二周之内退还 1/2 学费,第三周起一律不退还学费。退学费时间以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正式开课计算。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平时成绩(出勤、测验及平时作业)占 30% 。

  第九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应事先向教学管理中心请假(因病须有医院证明)申请缓考。学生在考试结束后交送的病假证明等均无效。

  经批准需缓考者,须在该课程正常考试学期的下一学期的开学初按要求进行补考,并在本门课考核成绩栏中注明“缓考”字样,无故不参加者以旷考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考试,只能参加补考,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1、某门课程一学期交作业次数不足应交次数的 2/3 者;

  2、记错考试时间而误考者。

  3、某一门课程累计缺勤超过 1/3 不足 1/2 者。

  第十一条 凡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成绩记“ 60 ”分或不及格,并在本门课考核成绩栏中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1、事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本门课考核成绩栏须注明“旷考”字样;

  2、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协同作弊者,本门课考核成绩栏还须注明“作弊”字样。本科生考试、考查作弊取消申请学位的资格。

  对发生上述情况者,由教学管理中心视其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第二次补考机会。

第四章  重    修

  第十三条 学生某门课程累计缺勤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的 1/2 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准许再补考一次。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重修以一次为限。学生可自愿申请重修某些课程,学生重修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课成绩记载。

第五章  免    修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入我校学习以前取得的有关课程成绩,符合要求,经批准可以办理课程免修。具体免修要求见《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本学年内补考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累计有三门以上课程(含本学年内补考的课程)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第十九条 脱产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其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夜大专升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其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与转专业。确因工作需要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应由本人申请,报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审批后办理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的第一个月内申请,其它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伤、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审批,办理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不保留学籍。休学不退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到考试与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复学手续。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低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复学学生按所编入专业的班级课程设置完成学业,原所学课程成绩自然转入新班级。

  4、休学期满复学时,不再重复交纳学费。复学编入的年级与原年级学费有差异的,须补足差额。

  5、休学其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一学期旷课时数占总学时 1/3 以上者;

  2、连续留级或累计留级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9、根据纪律与处分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两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记入学籍档案。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学校对学生上课、考试、实习等规定的集体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教室内严禁吸烟,课上不得使用无线寻呼机及无线移动电话。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奖励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具体办法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勒令退学;( 6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科生课程考核作弊者,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物,偷窃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有偷窃行为而又履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极为败坏者;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七条 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学费。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二次补考)成绩不及格或缺考者(含毕业论文),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或重修(含毕业论文重作),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凡学习两年以上,有特殊原因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学完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可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十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享有下列权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在学业成绩与德育、体育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应费用;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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