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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函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1月修订)


    为加强学校函授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报到须知及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函授站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可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及本人申请,在规定日期内到函授站办理资格生手续(保留学籍,不超过两年)。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资格生手续者,不再保留学籍;已办理资格生手续的学生,期满后如所在地招生专业不对口或未招生时,经本人同意,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或就近函授站相近专业就读。

  第二条 新生入学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凡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在统考中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三条 在校学生于每学期面授时,到所属函授站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时上课。未经请假不参加面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学费为每学年交纳一次;教材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时交纳。

  第五条 学生中途退学,一概不退学费。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 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函授站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教学环节。面授、辅导、测验、考试均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因病请假,应出据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教室内严禁吸烟,课上不得使用无线寻呼机及无线移动电话。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课程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包括作业成绩、平时测验成绩、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和考勤四部分。各占比例为:作业占 10% ,考勤占 10% ,平时测验成绩占 20% ,期末考试成绩占 60% 。

  第十二条 作业成绩考核办法:

  1、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作业,作业成绩方能记入期末总评成绩。迟交作业,作业成绩不记入总评成绩。

  2、凡不交作业或交作业数量不足三分之二者,本门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3、抄袭作业者、协同抄袭作业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只能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考勤分数为零分记载。缺课二分之一以上者,该门课程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进行一次平时测验,由任课教师出题评定成绩。课程结束考试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以零分论处,不予正常补考。

  1、事先未向函授站书面请假或请假未准旷考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栏将注明“旷考”字样。

  2、考试中作弊、协同作弊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栏将注明“作弊”字样。

  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函授站将其认识和改正情况通报继续教育学院,双方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本科生若有作弊行为,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四章 补考规定

  第十七条 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两次。

  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下次面授时进行第一次补考。第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进行。补考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

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每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有三门课程旷考或不及格,不准补考,给予留级。

第六章 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进入我校学习以前取得的有关课程成绩,符合以下要求,经批准可以办理课程免修。

  1、申请免修的课程只限于公共基础课或政治理论课,其他课程不得免修。

  2、修课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有通过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是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原校学习期间经考核取得合格以上成绩(外语另有规定)。

  ⑵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与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相符,学习时间相同。免修课程成绩均为五年有效。

  ⑶申请免修外语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全日制大学本科、研究生毕业者;

  ②外国语专业的本、专科毕业生;

  ③持有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三级)以上合格证书者。

  ④持有高等自学考试同层次外语单科合格证书者。

  3、申请免修的课程必须在第一学年一次性提出。准予免修课程不超过教学计划应修课程门数的 10% 。

  4、学生要求免修课程,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将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函授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免修课成绩按 60 分记载并注明“免修”或“自考”字样。

第七章 毕业论文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须按期完成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我院将一定数量的毕业论文选题在第五学期发给学生。学生从中选题,在第六学期面授时交稿。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毕业论文按一门考试课成绩记录。论文成绩不及格须补做(视同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论文成绩不理想者,可申请重做(按重修规定办理)。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因工作调动需要转学时,本人须持新单位证明向原函授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函授站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即可办理转站手续。若新单位所在地区无我校函授站,学生可提出转学书面申请,并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开出转学表,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但确有特殊原因须转专业者,请在入学时向函授站提出申请,经函授站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手续必须在第一次面授时办理完毕,第一次面授之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并交回学生证。休学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两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一个月内,持休学证明,向函授站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函授站同意,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编入适当年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不退学费,复学编入适当年级,若该年级学费高于原年级,须补差额部分。

第十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注销学籍,不发学习证明:

  1、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任何集体教学活动者;

  2、未按规定进行报到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考试者;

  5、因违法乱纪,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发给学习证明:

  1、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本人不愿改学其他专业并不愿转其他函授站继续学习者;

  2、事、病、公假超过一学期,本人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3、留级或休学累计达两年以上者。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奖励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具体办法见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本科生课程考核作弊者,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2、破坏公物,偷窃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3、有偷窃行为而又履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极为败坏者;

  4、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十五条 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学费。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含二次补考)成绩不及格或缺考者(含毕业论文),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或重修(含毕业论文重作),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凡学习两年以上,有特殊原因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学完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可补办“毕业证明书”。

第十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生享有下列权力: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在学业成绩与德育、体育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应费用;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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