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首页栏目» 规章制度» 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生学业考核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学业考核环节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纪律观念,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考风,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学质量和学业成绩,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业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学习效果和学习质量的检验与评价,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第三条  学业考核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严谨、公平的原则,凡学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以及各教育教学环节均应进行学期学业考核。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面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籍的本科学生各类课程考试。其他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或地方性统一考试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考核(含考试)工作由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在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领导下,依照本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依照本管理办法、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及有关规定,对学院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一)依据教学进程及时安排考试的日程、考场安排,并在考试前将《考试安排表》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供师生使用。
(二)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学校考试的有关规定,认真布置考试相关工作,包括监考选派、试卷管理、与任课教师交接试卷、试卷成绩存档等。
(三)班主任需及时向学生传达考试安排,明确考试目的、纪律和要求,督促学生诚实守信、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四)学院相关工作人员应于考试前同教务处、网络中心、后勤等部门落实考场安排、检查考场条件及设备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核资格、方式与方法
第七条  课程考核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是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与评价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  学院对各专业各学期所开设的课程进行考核。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程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作出明确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明确告知修读本门课程的学生。
第九条  学院鼓励进行课程考核方式的改革。各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实际,可选择闭卷、开卷、机考、口试等考试方式,以及答辩、课程论文、实践操作、调查报告、文献综述、读书报告、项目设计、作品展示、成果制作等考查方式或采用组合式考核方式。任课教师拟采用的课程考核方式须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学院规定课程成绩评定必须将结课考核与过程考核结合进行,杜绝一次考核决定成绩。课程成绩应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50%。其中,平时成绩可包括课堂出勤、实验成绩、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堂测验、作业、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修读课程的学生均应参加课程考核,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相关课程考试资格:
(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相关课程计划学时数1/2、任课教师认定需要重修的学生,经班级内公告并取消其相应课程考试及补考资格;
(二)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相关课程考核成绩栏注明“舞弊”字样。本科生因考试、考查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时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
(三)学生考试期间有不服从监考安排、违反考纪的行为,经2名及以上监考人认定事实,取消违纪考生考试资格。
对有上述情况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对于擅自参加补考的,成绩一律不予承认。由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视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二条  命题原则及要求如下:
(一)试题无科学性错误。能处理好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践、重点与覆盖面之间的关系。文字通顺,题意明确,表达精练。
(二)试卷的内容、范围、深度均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卷在题型、题量、题分、难度、区分度、知识点方面比例分配合理。评分标准简便、准确,便于把握。客观性试题答案应准确无误;主观性试题参考答案要给出评分要点和合理的评分标准,便于掌握;多种解法的试题要加以说明。
(三)组成试卷的试题具有代表性,能够准确地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试题重复率不应过高。同一课程考试试卷A卷与B卷、不同学期考试试卷相比,相同的试题应不超过30%。
(五)相同的课程,对不同层次、不同授课班级的学生应单独命题,分类施考。
(六)难易适度、题量恰当。考试时长一般为90分钟,一般认为中等程度的学生能答完题并能检查一遍,表明难度和题量较为合理。试卷难度可按7:2:1比例编制,即一般难度(指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题目占70%左右,中等难度的题目占20%左右,难度较大的题目占10%左右。
(七)每门课程考试应有二套内容不同的试卷,即A卷、B卷。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指标基本一致,并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A卷用于正常考试,B卷用于补考。
第十三条  试卷管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任课教师需根据教学进度提前准备试卷,并按通知时间及试卷模版要求向学院提交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考试试卷,经学院审核后,由学院工作人员负责试卷的印制分装及保密工作。
(二)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命题、试卷交递、印刷管理等环节中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学校对考试命题保密和质量的要求。
(三)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即刻领取并评阅试卷,按学院规定将批阅完毕的试卷、记分册及打印并签字的成绩单,于考试结束一周内送回学院。学院保存至学生学籍有效期结束后1年。
第五章  考试安排及考场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计划安排,学院确定各年级期末考试时间。
(二)不同类型(开卷/闭卷)的考试,应安排独立考场。
(三)所有课程期末考试和课程补考、缓考、重考的考试安排日程表将于考试前一周经学院网站公示,届时学生可自行查询。因学生未及时查询学院网站上的考试安排日程而导致未参加课程考试,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四)课程考试的时间均为90分钟。考试时间的具体安排确定后,非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五条  组织考试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院统一安排监考教师及考务工作人员。院领导参加考场巡视。
(二)任课教师有义务参加考试监考。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当众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监考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考人员的人数视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而定。监考人员的人数与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原则上按照1:30的比例确定。每个考场监考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二)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监考人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监考,应于考前至少1天告知学院,由学院协调,另外指派监考人员。监考人员无故不参加监考的,学院将进行通报,并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考场纪律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生在考前15分钟凭学生证及身份证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将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靠近通道处,以备查验。不带证件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者,将被取消考试资格,不得进入考场。
(二)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进入考场时,只准带入必要的文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纸张、电子用品等物,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存放书包;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不得携带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如手机、电脑等)。
(三)考生不准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只能在试卷背面演算或使用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发放的草稿纸随试卷一起收回,不准带出考场或自行处理。
(四)考生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如试卷因装订不牢散开或试卷有问题时,应及时举手报告,由监考人员处理;试卷只准放在自己正前方的桌面上,除试卷翻页时可将试卷拿离桌面外,不准将试卷拿离桌面,更不准将试卷举高查看。
(五)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将姓名、班级、学号填写齐全并不得涂改,否则考卷无效。
(六)考生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笔迹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另有规定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试题答案必须填写在考卷或答题卡指定位置,否则答案无效。
(七)除试卷装订问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情况可以举手询问外,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考生不准向监考人员询问。
(八)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禁在考场内吸烟和吃东西。
(九)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互借学习用具,严禁抄袭舞弊,严禁将考卷带出考场。
(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必须关闭手机和其他一切通讯设备,并不得随身携带。
(十一)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考试时如有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发现后,有权制止、教育,直至取消违纪考生考试资格。
(十二)距离考试结束前5分钟,不允许交卷。
(十三)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一律停止答卷,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十四)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或考场周围逗留,交谈。
第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考试违纪处理:
(一)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安排与管理,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嬉戏、打闹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二)分发试卷前,未按考场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记录、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及带有资料存储和传播功能的用具以及其他与考试相关的物品交放到监考人员指定或允许的地方,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擅自调换座位的;
(五)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考试过程中说话、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用他人文具的;
(八)故意多领、多答试卷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考号或学号、姓名、班级等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考试过程中将答完的试卷正面放置于靠近临近的考生或者后排的考生可视范围内,客观上为其他考生作弊提供方便的;
(十一)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二)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要求,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分发试卷后,在课桌内、课桌上、座位旁、试卷下面、准考证上、文具盒内等处以及考生身上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条、记录、手机等物品,或考生身体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别人的试题答案或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三)抢夺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以威胁、胁迫等方式要求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随身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或者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物品、设备的;
(五)在考试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阅或查看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六)故意藏匿、销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私自带出考场外,或交卷后趁监考人员不备修改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八)在试卷、答卷、答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涂改他人试卷、答卷、答题卡信息的;
(九)直接或间接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交换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的;
(十)在阅卷、评分期间,尾随、纠缠、威胁阅卷评分教师要求增加分值,干扰评卷工作的;
(十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题卡答案雷同的;
(十三)在考试工作人员或监考人员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事后被查实的;
(十四)考试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试卷或答案,或者考试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或修改考试成绩的;
(十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或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或参与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如手机、微型耳机、掌上电脑等)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考试纪律,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指令,任何违反考场、考试纪律的行为,应按照《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七章  监考员职责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是学校在职或退休教职员工,专职班主任有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监考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坚持原则,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考员务必提前30分钟到达继续教育学院考务办(教三楼四层教师休息室,或通知的考务办地点)领取当天考试试卷,然后直接到考场。
(二)考试时长为90分钟,监考员不得提前开始考试,不得提前结束考试。
(三)组织学生按照学号就座,按间隔3个座位安排考场座位。主监考在黑板标识考试科目、班级分区要求及座位号顺序。考试开始后按照试卷袋内的学生名单核对学生信息,检查学生证上的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学院不开证明)。
(四)要求学生将书包、纸张、手机及一切材料放置在指定位置,并指导学生清理书桌。
(五)考前5分钟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要求。开卷考试的课程只允许参阅本人教材、笔记或资料,不允许参阅手机、笔记本电脑和其它电子设备,违者按作弊处理。
(六)学生作弊行为包括:学生在考试期间交头接耳、夹带书本、笔记、纸张、偷看别人试卷、传递试卷、纸条、手机收发短信等。传递、交换试卷、纸条者,双方都视同作弊。手机收发短信,双方都视同作弊。
(七)监考员一旦发现作弊和替考行为,不必请示继续教育学院,当场由2名监考员认定,在试卷上注明“作弊”或“替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上记录学生学号、姓名及作弊情节、替考学生情况。作弊、替考试卷同其他试卷一并交给任课教师。
(八)开考半小时后迟到学生禁止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主监考对缺考考生在考生名单上标记“×”,并将缺考考生学号抄录在考场记录单内(正面填写空间不够可填写在反面)。对到场考生,监考监督考生在名单上签字。主监考负责将本考场实考人数填写在试卷袋封面,以便任课老师阅卷。
(九)监考员巡视期间需逐一检查试卷上学生填写的信息准确、完整,与证件信息一致。
(十)清点后试卷按学号顺序装袋,随空白试卷(不得装入试卷袋中)及考生名单、考场记录表在对应场次考试结束后即刻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考务办(教三楼四层教师休息室,或通知的考务办地点)。
(十一)监考员在监考期间加强巡视,不得离开考场,不得进行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场监考保持一人在教室前,一人在教室后。
(十二)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作为巡考员,在考试期间负责巡视考场。考场发生问题时,监考员应及时与巡考员联系。
(十三)监考员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请通过继续教育学院调整。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监考违纪处理:
(一)未按要求时间到达考场的;
(二)因玩忽职守,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监考不认真、不尽责,对考生作弊视而不见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帮助其答题的;
(五)利用监考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帮助或条件的;
(六)发现考生作弊隐瞒不报,或阻止其他监考人员上报考生作弊情况的;
(七)擅自将试卷、答卷、答题卡等考试有关资料带出考场,或者将其传递给他人的;
(八)丢失或损坏试卷,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监考时收回试卷不完整,造成考生成绩无法确定的;
(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试原始记录材料的;
(十)随堂考试时,未向学院申请指派监考人员,或自行找其他人员监考的;
(十一)监考中存在明显失职行为,且不接受考试巡视人员监督,或不听从考试巡视人员改正建议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认定为监考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监考违纪或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考前泄漏试题或答案的,均属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按《北京工商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学院应组织巡视人员进行考场巡视。巡视人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区域标识是否板书或张贴准确,考场环境是否整洁;
(二)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位且认真负责,有无失职行为,一旦发现有失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三)检查考生是否按要求就座,证件是否齐全,有无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有无作弊现象;
(四)对现场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师阅卷评分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阅卷评分后,应采用加分法,将每题得分填写到试卷得分框内,并计算成绩总分。学院随机抽查教师阅卷及评定成绩的情况;
(二)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应根据考核的形式、类型及课程特点,做到过程考核与期末考核并重,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
(三)学院课程考核原则上一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修读外校课程的成绩若为等级制的,须换算为学院的百分制。
(四)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五)实践性课程、实验类课程的成绩评定应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内外作业、测验、实验和报告及实际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随教学进度认真填写课程成绩记录单(考勤表)。考试成绩须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一周内在学院继续教育管理平台中提交完毕,并打印考试课程成绩表(合班成绩单)签字后随同课程成绩记录单(考勤表)及试卷送回学院归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1学期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的成绩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院将在收到学生成绩复查申请后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第九章  缓考、补考与重考
第三十条  缓考、补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生因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与考试发生冲突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于考试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需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经批准后生效,学生凭领取的缓考通知单参加补考。学生因私事一般不批准缓考,考查课、实践课与实验类或其他没有补考的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缓考安排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的不再予以补考,学生可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
(二)凡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安排在课程期末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时间安排见学院开学初的网站通知。补考仍不及格的,可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
(三)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或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可按规定时间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
(四)考查课、实践课与实验类或其他没有补考的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第三十一条  重考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未参加课程的缓考、补考,或被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该课程缓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在毕业审核学期安排重考。
(二)重考仅限一次,且考试科目以学院通知安排的科目为限,未列入的科目学生需在学籍有效期内申请重修。重考不收取费用。
(三)重考时间安排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学生考前应自行认真查阅。如学生因故未参加重考,视其自动放弃该次重考机会。
第三十二条  缓考成绩以平时成绩及缓考卷面成绩核算,记载在补考成绩栏内。补考、重考通过后,成绩均按60分记载;补考、重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卷面成绩记载。学生的补考、重考将在成绩记录中予以标注。
第十章  重修
第三十三条  重修指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申请教学计划已开设课程的插班重修。重修分为以下二种类型:
(一)不及格重修:学生考试不及格,或因旷课导致任课教师认定其无考试资格的,均可申请不及格重修。
(二)提高重修:学生对已修读且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均可申请提高重修。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校学生,重修课程不得与在校生本学期开设课程时间冲突,否则无法申报。重修课程与学期课程考试发生冲突的,可选择一门参加考试,另一门申请缓考。
第三十五条  对于结业(或毕业)后回校重修的学生,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予以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考试及补考需在修业年限内参加,超过修业年限无资格参加相关考试。
第三十六条  按照学院规定,须于学期开学初第一教学周的周一至周三工作时间到成人教育办公室办理课程重修手续,凭课程重修记录单重新修读课程和参加考试(重修所在班级的期末考试或补考)。重修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平时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修毕业论文成绩评定参照重修学期本科论文评审相关要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于2019年2月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