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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并接受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专科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  凡通过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正式录取的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新生,须持继续教育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交纳学费,并在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须委托他人按期办理,或提前10日提出延缓报到注册的申请。
新生如当年因故不能注册入学,可持录取通知书、本人申请和相关(单位)证明,在开学2周内到学院申请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暂不予注册、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学生待遇。无故超过2周不报到,又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学习;若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可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应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在线如实填报学籍登记卡。学生在校期间,若扣缴学费银行卡卡号、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报告班主任,并更新继续教育学院管理平台个人信息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合格的,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直至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本人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2个月不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前,按学院有关规定交纳一学年的学费,未交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且不予办理有关学籍的相关手续(含休学、复学、转学等)。学生在开学2个月内不交纳学费的,经学院网站予以公示警示,公示10个工作日后,仍不交纳学费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与实践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向任课教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及请假逾期的,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总评成绩作为最终成绩,由平时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构成比例一般为:平时成绩占50%(含出勤、课堂纪律、课外作业、平时测验等任课教师指定的考核形式),期末考试成绩占50%。涉及网络教学改革课程的考核成绩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所有学期期末考试日程表与教学管理相关安排均提前经学院网站公示,届时学生可自行查询。学生因未及时查询考试安排日程而导致未参加课程考试及相关教学考核工作,其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无故不参加的以旷考论,成绩记为0分。学生因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与考试发生冲突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于考试日之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病需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并及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经批准后生效,学生凭领取的缓考通知单参加补考。学生因私事一般不批准缓考,考查课、实践课与实验类或其他没有补考的课程不能申请缓考。
第十三条  如学生本人对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结束前提交书面的成绩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生本人无权查阅试卷,如需查阅,需通过任课教师及成绩管理人员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凡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补考时间见学院开学初的网站通知)。缓考成绩以平时成绩和缓考卷面成绩核算。补考成绩及格的,成绩按60分记载;补考成绩不及格的,按实际卷面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相关课程考试资格:
(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相关课程计划学时数1/2、任课教师认定需要重修的学生,经班级内公告并取消其相应课程考试及补考资格;
(二)学生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相关课程考核成绩栏注明“舞弊”字样。本科生因考试、考查作弊或严重违反考纪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同时取消其申请学位的资格;
(三)学生考试期间有不服从监考安排、违反考纪的行为,经2名及以上监考人认定事实,取消违纪考生考试资格。
对有上述情况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予补考。对于擅自参加补考的,成绩一律不予承认。由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视其对错误的认识和改正情况,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四章  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某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的1/2,任课教师认定其无考试资格的,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课程总评成绩、补考成绩不及格或缺考的,以及需要提高课程总评平均分以申请学位的,可申请重修。学生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第一教学周的周一至周三工作时间到学院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重修不收取任何费用。已批准重修的学生,必须于开课1周内将《课程重修记录单》交至任课教师,重修课程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一门课程重修只能申请一次。
第五章  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进入学校学习以前取得的有关课程成绩,符合规定要求的,经批准可以办理课程免修。具体免修要求见《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课程免修管理办法》。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含本学年内补考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或一学年经补考后仍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不及格,应予以留级。学院对留级学生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学生应在公示日期内到学院办理留级手续。留级学生交纳学费的标准和办法按降级后班级的规定执行。对无故不办理留级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不得超过2次;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只限1次。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学制的1.5倍,即学制为2.5年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为7.5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因伤或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情况,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审批,办理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最长不得超过2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入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应予以退学,不保留学籍。休学不退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应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到学院成人教育办公室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如低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复学学生按所编入专业的班级课程设置完成学业,原所学同一课程成绩自然转入新班级;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复学编入的年级与原年级学费有差异的,需交回休学当年学费票据办理退费,并按复学年份学费标准交费;
(五)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或本人申请退学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或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论以何种原因,中途退学的,1个月之内退还年学费的3/4,2个月内退还年学费的1/2,超过2个月一律不退学费(时间以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正式开学当日起算)。退学费时需交回当年学费票据,无票据的无法办理退学费手续。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取消学籍,不发给退学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严重违法乱纪,依据《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由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处分决定记入学籍档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退学费。
第八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出勤情况是其学习成绩考核的组成部分,教师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和原则、所讲授课程的特点及学生人数等情况,采取相应的考勤办法,认真记录学生的出勤和上课情况,并记入学生平时成绩。网络教学课程及实践与实验类课程考勤,依据学院相关规定及教师教学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学院及教师对学生上课、考试、实习等规定的教学活动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出勤的以旷课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学生需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控烟的相关规定,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学生在课堂内严禁大声喧哗、嬉笑打闹、玩游戏、使用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干扰、影响课堂纪律。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课程(含毕业论文)考核(含补考)成绩有不及格或缺考的,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学生可选择延期毕业或结业离校。
第三十五条  延期毕业的学生,需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的相应学期,到学院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合格后随下一届学生的毕业时间申请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选择结业离校学生,需自己提出申请,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需在结业后至最长修业年限内的相应学期,到学院申请重修,重修成绩合格后随下一届学生的毕业时间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毕业证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习且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学成绩全部合格、未受到开除学籍处理,且经学院批准,按学院规定办理完退学手续的学生,准予肄业。由学生提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三十八条  凡开除学籍或超过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再受理毕业、结业与肄业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毁,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持相关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按流程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市教委,并由市教委报教育部注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