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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考生守则

1、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2、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开始)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即上午9:30)后,禁止入场。考试全过程中,即9:00至11:00,考生不得中途离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注:其它证件一律无效),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
3、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钢笔)、直尺、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本、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4、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
5、考生在答题前请将答题卡上的学校、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将试卷类型条形码、考生信息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并在试卷封面相应位置填写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
注意:凡因不按规定粘贴条形码、不正确填写个人信息而影响评卷的,一律不计成绩。
6、答题卡客观题部分一律用2B铅笔填涂,在试卷上答题一律不记成绩。填涂信息点浓度要盖过所印字母或数字底色,切勿用尖而细铅笔轻轻划一条线。若划线过淡,机器阅卷时将无法识别而影响考试成绩。如要更改,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不留污渍,否则机器阅卷时将判为多个答案而按答错处理。
7、答题卡主观题部分必须用黑色字迹签字笔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凡未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作答的答案,均视为无效答案,不记成绩。不能使用红色笔或铅笔答题,不能使用涂改液、胶带、修正带,否则不记成绩。
8、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有关试题的问题。
9、考生考试时,请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他人试卷,并注意本人试卷的保存,不被他人抄袭。
10、对在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给予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取消授予学位的处理。
11、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纸)离开考场。
12、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