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学位

北京工商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授予资格

第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修养;

(二)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有正式学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各科总评成绩(不含大学英语课程)平均分达到75分及以上。免修免考课程按学生取得免修免考资格的实际成绩计算,若无实际成绩只有合格证书,则课程成绩按60分计;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六)在校期间或毕业后规定年限内(高中起点本科修业年限后2年、专科起点本科修业年限后1年)参加学校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笔试+口试),成绩合格的;或学制年限满后1年内参加雅思考试(满分9.0分)成绩达到5.0分(含)以上,或托福考试(满分120分)成绩达到60分(含)以上的。

第三条 因各科总评成绩平均分或论文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申请课程(或论文)重修,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上述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在校期间因其他原因,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章 评审及授予程序

第五条 学位申请、审批及授予程序,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经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学籍管理材料及全部各科成绩等进行初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

已毕业学生或结业生经申请课程(或论文)重修,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需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作为往届生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授予学位的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 学位授予信息经学校报送北京市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八条 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工商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